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

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中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,它在特定情形下比公开招标更灵活高效。

一、法定适用情形

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条及相关部门规章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:

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

二、适用范围

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采购项目:

货物或服务类项目

集中采购目录以内,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

集中采购目录以外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,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

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,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

工程类项目

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(即不属于《招标投标法》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)

三、关键要点与限制

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,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供应商数量要求

1.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谈判,仅在特定情况下(如公开招标失败后仅剩两家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且经财政部门批准)可放宽至2家

2.避免滥用,不得故意将技术参数模糊化、虚构紧急需求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。

3.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多轮谈判,不能仅有一轮报价,否则可能视为程序违法

保密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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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判过程要求严格保密,实行“背靠背”谈判,不得透露任何供应商的技术资料、价格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

报价机制

通常需进行多轮报价(常见为两轮),并在谈判文件中明确约定报价轮次。最后一轮报价才是实质性报价

成交标准

在满足采购需求、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,原则上采用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。

四、操作流程概要

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遵循以下基本程序:

1.成立谈判小组

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,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

2.制定谈判文件

明确采购需求、评审标准、谈判程序、合同草案条款等,并规定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。

3.邀请供应商

通过发布公告、从供应商库抽取或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。

4.谈判

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。谈判中可对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变动,但需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。

5.确定成交供应商

谈判结束后,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,采购人按照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,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供应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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